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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告
頭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 │ │ │ ││ │ │ │ │ │├─┼─────────┼───────────────┼───────────────┼──────────┤│2│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1│ │ │ ││ │ │ │ │├─┼─────────────────┼─────────────────┼────────────────┤│2│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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