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恩律師
被告
久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項第二十一行關於「及自丙○○離職翌日即97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丙○○離職翌日即96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