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23號聲 請 人 陳信呈即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信呈(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陳信呈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信呈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