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周祖民
- 原告林鴻銘即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52號聲 請 人 林鴻銘即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且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 (下同)97年3月13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①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②97年度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③股東名冊④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身份證明文件,經本院於97年3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 送達翌日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7年3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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