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7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黃教範律師
- 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相對人
- 亞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高永浩會計師為亞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亞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亞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人自民國85年5月15日起,即執有相對人增資前已發行股數股票總數100萬股中的49萬股,又相對人於96年1月18日起辦理增資登記,自100萬股增資發行股數至354萬7200股,於本次增資登記中,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數75萬8128股,佔總發行股數354萬7200股之21.37%,聲請人確已符合公司法規定。惟聲請人等前曾於96年10月30日委請代理人向台北市商業處聲請查閱所得資料顯示,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乙○○,身兼負責人並擔任主辦會計、複核、(會計)經理人等職務,有關公司之會計事務竟完全由董事長乙○○一人包辦,對於公司會計治理、相關報表透明度及監督審核等,不但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合,而且有會計帳目不清之疑義。其次,聲請人因身在日本,多年來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執行參與極為有限,只能由公司經營者所提供報表記載,了解公司營運狀況。又就民國95年會計年度而言,依相對人所提之資產負債表及試算表資料數據不同且差異甚大,為明該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保障聲請人身為股東之權益,自有選任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並提出本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非訟事件委任狀、股票、股東名簿、試算表、資產負債表、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股東名冊為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高永浩會計師(元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205號3樓)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高永浩會計師係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台大EMBA會計與管理決策組肄業,現職為元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北市會字第0970086號函附卷可稽,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高永浩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