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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3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38號

聲請人
林仲相即英商美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聲請人
清算人
聲請人
相對人
英商美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聲請人林仲相即英商美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聲

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97年度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就任日期)、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

四、監察人審查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經董事會之證明文件。

五、若無法提出上列事項,則應請該外國公司出具相關表件,並釋明該外國公司之台灣分公司有關董事會、監察人之權利及義務事項係皆交由其他機關決定與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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