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林福星即興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為盧香妃為興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興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興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經股東會選任為盧香妃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上述表冊經監察人審查後由股東會承認,亦有監察人查核報告、股東會紀錄及帳冊清表在卷,另有保存人出具同意書。
三、經審查上述文件,並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82第號案卷,應認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