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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6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60號

聲請人
辜維爾即美商維理軟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聲請人
相對人
美商維理軟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且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 (下同)97年4月17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97年度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卡、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董事會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97年4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該裁定已於97年4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法定要件尚有欠缺,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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