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71號聲 請 人 侯耀仁即漢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侯耀仁為漢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漢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漢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臨時股東會選任聲請人侯耀仁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侯耀仁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臨時股東會會議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同意書、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民國94年4 月27日北院隆民物94年度司字第32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各1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