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張憲焜即夏威夷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夏威夷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4 月28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下列應補正之文件: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監察人審查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催告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報紙等文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5 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5 月8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