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瑞爾‧維格爾即德商凱勒地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之清算人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瑞爾‧維格爾擔任德商凱勒地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商凱勒地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商凱勒地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瑞爾‧維格爾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瑞爾‧維格爾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董事會議事錄、帳簿冊保管明細表、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