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萬以寧即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萬以寧為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萬以寧即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萬以寧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萬以寧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第三波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6年度司字第912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 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