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葉義政即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17號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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