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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1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17號

聲請人
葉義政即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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