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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8號

聲請人
莊哲綸即粉紅嬌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粉紅嬌娃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莊哲綸即粉紅嬌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完

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監察人審查通過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所得申報書 (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報文件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五、據清算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4日陳報狀所附之剩餘財產分配報告表所示,各股東仍有財產可獲分配,惟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松山分局97年3月10日財北國稅松山服第0970211384號函,粉紅嬌娃股份有限公司仍既有欠稅未繳,自應依相關規定先行完稅。

六、完稅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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