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莊哲綸即粉紅嬌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粉紅嬌娃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莊哲綸即粉紅嬌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完
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監察人審查通過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所得申報書 (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報文件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五、據清算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4日陳報狀所附之剩餘財產分配報告表所示,各股東仍有財產可獲分配,惟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松山分局97年3月10日財北國稅松山服第0970211384號函,粉紅嬌娃股份有限公司仍既有欠稅未繳,自應依相關規定先行完稅。
六、完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