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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8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新加坡商德勤創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16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下列應補正之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影本、承認財務報表之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催告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報紙、解散登記核准函等文件,經本院於97年6月19日、97年7月21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6月23日、97年7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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