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林皓昱即迦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迦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皓昱為迦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迦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迦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皓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皓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後之損益表、公司監察人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剩餘財產分配表、同意書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