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61號
- 抗告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耀晨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亦為非訟事件程序所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前以抗告人即聲請人未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而於97年9月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該裁定於97年9月9日送達予抗告人,惟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前之97年7月23日已為繳納,有其所提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附卷可按,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