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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87號

宣告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8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則本件依各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3,329,979,160、32,585,008,100、600,000,000、43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各徵收聲請費用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費用共20,000元,並查報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標準,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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