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87號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嗣聲請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裁定抗告駁回,該裁定並於97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