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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0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07號

聲請人
吳增峰即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聲請人
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增峰為相對人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吳增峰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增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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