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熊誦梅
- 當事人黃惠娟即摩力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摩力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19號聲 請 人 黃惠娟即摩力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4 相 對 人 摩力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永祿(民國○○○年○○月○日生,住臺北市○○街○段二三一號二樓)為摩力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摩力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摩力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永祿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永祿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保存人身分證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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