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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黃明發

  • 當事人
    周啟正即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48號聲 請 人 周啟正即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啟正(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外國公司在華民國境內分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同法第380 條第2 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於民國95年10月16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在案,經徵得周啟正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啟正為該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363號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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