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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6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60號

聲請人
韓湯姆即法商益邁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聲請人
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法商益邁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二、載明股東姓名及所持股數之股東名冊。

三、內含清算人就任日期之就任同意書。

四、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五、將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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