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韓湯姆即法商益邁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法商益邁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二、載明股東姓名及所持股數之股東名冊。
三、內含清算人就任日期之就任同意書。
四、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五、將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