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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7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72號

聲請人
卡西那即澳大利亞商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聲請人
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澳大利亞商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聲請人「卡西那即澳大利亞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卡西那即澳大利亞商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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