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裴保羅即龍星昇第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 聲請人
- 人
- 代理人
- 陳黛齡律師
- 代理人
- 楚曉雯律師
- 相對人
- 龍星昇第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裴保羅為龍星昇第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龍星昇第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龍星昇第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裴保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裴保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簿冊保管同意書、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457號龍星昇第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綦詳。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