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王才濟即達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才濟為達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才濟即達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達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才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才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據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83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