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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