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