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陳宥霖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詔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宥霖、張恒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詔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恒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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