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欣恪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DR0000000 、DR0000000 、DR0000000 、DR0000000) 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對應收未收票據部分,是請求票款或貨款?若請求票款,請提出全部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四、請提出發票(ZU00000000、AU00000000、AU00000000、BU00000000)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