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欣恪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