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代理人
- 許慧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谷立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谷立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希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谷立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玖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