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瑞珠
- 即債權人
- 連德雄
- 即債權人
- 呂紅梅
- 即債權人
- 陳秀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嘉禾珠寶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輝發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謝貴美
- 即債務人
- 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輝發
一、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陳秀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陳秀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謝貴美、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應向債權人呂紅梅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