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 當事人
    林瑞珠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瑞珠 連德雄 呂紅梅 陳秀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禾珠寶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貴美 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一、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陳秀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陳秀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謝貴美、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應向債權人呂紅梅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