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輝發
- 當事人林瑞珠、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瑞珠 連德雄 呂紅梅 陳秀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禾珠寶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貴美 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一、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陳秀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陳秀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謝貴美、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應向債權人呂紅梅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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