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瑞珠
即債權人
連德雄
即債權人
呂紅梅
即債權人
陳秀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嘉禾珠寶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謝貴美
即債務人
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發

一、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連德雄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陳秀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陳秀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謝貴美、美和貴實業有限公司、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黃輝發應向債權人林瑞珠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嘉禾珠寶有限公司、謝貴美應向債權人呂紅梅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