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隆義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億參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