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添財即意立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劉添財即意立達企業社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