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