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7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聲 請 人 王仁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 │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18~71ND0000092 │股票│9 │9000│ ├──┼─────────┼────────────┼──┼──┼──┤ │002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16 │股票│1 │1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