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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世康即盛鑫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雷世康即盛鑫企業社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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