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世康即盛鑫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雷世康即盛鑫企業社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