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8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864號
- 聲請人
- 山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雷益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片語■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片語■ (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片語■(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片語■(付款地),金額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利息■片語■(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片語■(到期日一),詎於■片語■(到期日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片語■ (法約)定■片語■ (利率)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 (法條二)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