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235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騰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之7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美金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美金陸萬叁仟陸佰捌拾元叁角柒分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九○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美金1,500,000 元,付款地在台北市,利息約定自發票日起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5%計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96年10月4 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美金63,680 元3角7 分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利率7.902%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