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401號聲 請 人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張宏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塞席爾商(Sun Shine Limited)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塞席爾商(Sun Shine Limited)正確之中文譯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