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聲 請 人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張宏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塞席爾商(Visionary Investment Corporatio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塞席爾商(Visionary Investment Corporation)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