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眾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如附表所示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795 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百分之)│├──┼─────────┼─────────┼──────┼───────┼───────┼───────┤│001 │1,500,000元 │1,310,913元 │97年5月20日 │97年11月28日 │97年11月28日 │7.39 │├──┼─────────┼─────────┼──────┼───────┼───────┼───────┤│002 │1,000,000元 │124,380元 │97年5月20日 │97年11月14日 │97年11月14日 │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