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仲執字第2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仲執字第2號

聲請人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仲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