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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

選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大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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