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漢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函文及本院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