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漢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函文及本院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