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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8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翊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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