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簡上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簡上字第1號
- 被上訴人
- 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原名黃瑜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反訴,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反訴部分對上訴人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上訴人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
二、反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求上訴人為各項給付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
三、本件反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要件之理由。
四、又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被上訴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