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簡上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原名黃瑜筑)
- 被上訴人
- 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97年11月17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5日裁定命被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9日送達被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所提之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上訴人乙○○(原名黃瑜筑)所提起上訴部分,訴訟繫屬仍未消滅,尚由本院續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