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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劉坤典劉又菁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乙○○(原名黃瑜筑)
被上訴人
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97年11月17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5日裁定命被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9日送達被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所提之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上訴人乙○○(原名黃瑜筑)所提起上訴部分,訴訟繫屬仍未消滅,尚由本院續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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