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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4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41號

聲請人
夏昱蘭即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聲請人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之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吳惠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3號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該公司之清算完結程序(民國97年9月26日聲報)刻正審查中,足信本件尚未清算完結,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與首開法條規定尚難謂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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